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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21年3月海南省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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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10:18:26 來源:其它
成考伴
作者:鄒老師

海南省2021年3月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將于3月27日-28日舉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海南成人高考報名

一、考試時間

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全部為機考,考試分批進行,一批考試于3月27日上午8:00開始,每位考生參加考試的具體時間以考生本人《準考證》上的時間為準。做答時間由考試軟件自動控制。

二、考試科目及考試形式

 

 

三、考前準備

3月19日省考試局開啟考生《準考證》打印系統。請考生在參加考試之前務必訪問教育部考試中心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海南省考試局(),從海南子系統登錄,自行打印本人的《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缺一不得參加考試。

如出現《準考證》打印不正常,請使用火狐瀏覽器、谷歌瀏覽器、IE9+、360瀏覽器(選擇極速模式)訪問并打印,忘記ETEST通行證密碼的考生請憑身份證到所在考點領取《準考證》??忌氄J真閱讀《考場規則》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見附件),考試時自覺遵守考場紀律。

附件1.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疫情防控考生須知

    2.考場規則

    3.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海南省考試局

2021年3月4日

 

附件1:

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疫情防控考生須知

一、考生須嚴格遵守考試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和考場規則,誠信考試,不得有瞞報、謊報等行為,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二、考生進入考點時須佩戴口罩(自備),在考場內嚴禁擅自摘除口罩(身份核驗時暫時摘下口罩),在考試過程中身體如有不適舉手報告監考員。

三、考生進入考點須首先掃描海南省健康一碼通二維碼(考點張貼)打開個人健康碼供考點工作人員核驗。

四、所有考生必須經過測溫方可進入考點警戒線內,嚴禁不經過測溫擅自跨越警戒線,一旦違反將按違紀處理。

五、接受測溫、檢查時須排隊并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間隔不小于1米)。

六、考生參加考試須符合以下疫情防控健康監測要求:

1. 所有考生須建立健康碼并在考前14天連續進行健康打卡,沒有本人健康碼或不進行健康打卡的,將影響本人參加考試。

2.入場前體溫測量超過37.3℃的,不得參加考試。

3.考試期間出現發熱(體溫超過37.3℃)的,經綜合評估不符合條件者中止考試或不得與其他考生同考場考試。

4.考前14天內有新冠肺炎疫情中風險地區(根據全國疫情情況確定)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7天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否則不得參加考試。

5.健康碼不為綠色的,將按照以下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否則不得參加考試。

(1)考前14天內有過發熱(體溫超過37.3℃)、咳嗽、氣促等癥狀的考生,須提供7天內1次核酸檢測結果陰性的證明。

(2)考試14天前曾密切接觸過確診或無癥狀感染者的考生,須提供隔離期滿14天及隔離期間2次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的證明。

(3)考前1個月內有國(境)外旅居史或有國內新冠肺炎疫情高風險地區(根據全國疫情情況確定)旅居史的考生,須提供隔離期滿14天及隔離期間2次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的證明。

 

附件2:

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考場規則

一、考生于考前30分鐘到達考場,兩證缺一不得入場參加考試。入場時主動出示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兩證缺一不可)接受考試工作人員核驗,并在《上機考場考生簽到表》上簽名。

二、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文具(如鋼筆,圓珠筆等)入場,不得攜帶任何書籍資料、通訊設備、數據存儲設備、智能電子設備等輔助工具及其它未經允許的物品。

三、考生入場后,應對號入座,并將本人的準考證、身份證放在課桌上。

四、考生在計算機上輸入自己的準考證號,并核驗屏幕上顯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如不相符,應立刻舉手與監考人員取得聯系,說明情況。

五、核驗無誤后,待監考人員發布“考試開始”的指令后開始作答。

六、考試開始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場,考試開始15分鐘后才能交卷離開考場。

七、考試時間由系統自動控制,計時結束后系統將自動退出作答界面。

八、考生在考場內應保持安靜,嚴格遵守考場紀律。

九、在考試過程中,如果出現死機或系統錯誤等,應立刻停止操作,舉手與監考人員聯系。

十、考試時,嚴禁抄錄有關試題信息。

十一、考生點擊交卷后,舉手與監考人員聯系,等監考人員確認考生交卷正常后,方可離開。

十二、考生離開考場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十三、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紀律,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正常工作。監考人員有權對考場內發生的問題按規定進行處理。對違反考場紀律、考試作弊和擾亂考場秩序、恐嚇、威脅監考人員的考生,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處理。

 

附件3: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tk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tk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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