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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海南省2021年上半年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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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10:18:35 來源:其它
成考伴
作者:鄒老師

2021年上半年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1-3級將于3月20日舉行。現海南省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海南成人高考報名

一、考試時間

 

全國英語等級考試不同級別考試時間不同。一級:筆試90分鐘,口試8分鐘;二級:筆試120分鐘,口試10分鐘;三級:筆試120分鐘,口試10分鐘。

二、疫情防控要求

1.考生須嚴格遵守考試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和考生守則,誠信考試,不得有瞞報、謊報等行為,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2.考生進入考點時須佩戴口罩(自備),在考場內嚴禁擅自摘除口罩(身份核驗及口試時需摘下口罩),在考試過程中身體如有不適可舉手報告監考員。

3.考生進入考點須首先掃描海南省健康一碼通二維碼(考點張貼)打開個人健康碼供考點工作人員核驗。

4.考生都必須經過測溫方可進入考點警戒線內,嚴禁不經過測溫擅自跨越警戒線,一旦違反將按違紀處理。

5.考生接受體溫測量等檢查時須排隊并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間隔不小于1米)。

6.考生參加考試須符合以下疫情防控健康監測要求:

(1)考試前14天,考生本人須通過實名制微信或支付寶等APP自行掃描海南省健康一碼通二維碼每日健康打卡,否則將影響本人參加考試。

(2)入場進行體溫測量時或考試期間發熱(體溫超過37.3℃)的,經綜合評估不符合條件者不得參加考試、中止考試或不得與其他健康考生同場考試。

(3)考前14天內有新冠肺炎疫情中風險地區(根據全國疫情情況確定)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7天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否則不得參加考試。

(4)健康碼不為綠色的考生,將按照以下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否則不得參加考試。

①考前14天內有過發熱(體溫超過37.3℃)、咳嗽、氣促等癥狀的考生,須提供7天內1次核酸檢測結果陰性的證明。

②考試14天前曾密切接觸過確診或無癥狀感染者的考生,須提供隔離期滿14天及隔離期間2次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的證明。

③考前1個月內有國(境)外及新冠肺炎疫情高風險地區(根據全國疫情情況確定)旅居史的考生,須提供隔離期滿14天及隔離期間2次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的證明。

三、 考點設置

考點名稱:海南大學

考點地址:海口市海甸島人民大道58號

考點咨詢電話:0898-66192102

海南省考試局咨詢電話:0898-65852022

四、考生守則

(一)筆試考生守則

1.考試當日考生須攜帶相應級別準考證、報考時所使用的身份證件,按規定時間到達準考證上指定的考場。筆試上午8:45開始禁止遲到考生入場;開考后,不得中途退場。

2.考生入場時應主動出示相應級別準考證(紙質)以及報名時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接受監考員的核驗和安檢,并按要求在簽到表上簽字,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護照、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考生入場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如2B鉛筆(涂答題卡用)、黑色簽字筆、橡皮。有以下情況的考生,監考人員有權禁止其入場:

①證件攜帶不齊;

②疑似偽造證件;

③考生準考證照片無法辨認;

④考生本人與準考證、身份證件照片不一致;

⑤擬攜帶規定的文具之外的物品和資料(如:手機、書籍、資料、電子字典、對講機等物品)。

3.考生須將本人《準考證》以及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右上角,以便核驗。

4.考生在答題前,須認真完成以下內容:

①檢查試題冊、試題冊封面條形碼粘貼條、答題卡的印刷質量,如有問題及時向監考員反應。

②考生須將姓名和準考證號用黑色簽字筆填寫在試題冊和答題卡的指定位置,并用2B鉛筆將對應準考證號的信息點涂黑。

③PETS-1、2、3級考生須將試題冊封面條形碼粘貼條揭下后粘貼在答題卡的條形碼粘貼框內。

5.考生在考試過程中,須注意以下內容:

①所有題目必須在答題卡規定位置作答,在試題冊或答題卡非規定位置的作答一律無效。

②在考試過程中,考生未經監考人員允許不得擅自離開考場。考試過程中出現突發事件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進行時,考生須聽從監考教師安排,相關情況未解決之前,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否則視為放棄考試。

③PETS-3級考生在聽力考試時必須戴耳機;非聽力考試時,考生不得戴耳機。

6.考試過程中如有以下及其它《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中認定的考試違紀行為,取消其所報考的當次考試成績(筆試和口試):

①答題卡中姓名、準考證號漏涂、錯涂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②PETS-1、2、3級筆試考試中,未將試題冊封面條形碼粘貼至答題卡上規定位置,以及錯貼、漏貼、損毀條形碼等情況的。

③PETS-3級考生聽力考試時不戴耳機的;非聽力考試時間,考生佩戴耳機的。

7.考試結束鈴聲響起時,應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答題卡放在課桌上,坐在原位等候,待監考員收齊核驗無誤后宣布“考生現在離場”時,方可離開考場。

8.考試過程中如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中認定的考試作弊行為,取消其所報考的當次考試成績(筆試和口試),并自下次考試開始連續兩次禁止其報考全國英語等級考試。

(二)口試考生守則

1. 考試當日考生須攜帶相應級別準考證、報考時所使用的身份證件,按規定時間到達準考證上指定的候考室(考場)。口試下午14:00開始禁止遲到考生進入口試候考室(考場)。

2.考生入場時應主動出示相應級別準考證(紙質)以及報名時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接受監考員的核驗和安檢,并按要求在簽到表上簽字,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護照、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考生進入候考室時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如2B鉛筆、黑色簽字筆、橡皮)和相關書籍、資料,在不影響他人的條件下可以聽錄音磁帶等;進入口試考場時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如2B鉛筆、黑色簽字筆、橡皮)。有以下情況的考生,監考人員有權禁止其入場:

①證件攜帶不齊;

②疑似偽造證件;

③考生準考證照片無法辨認;

④考生本人與準考證、身份證件照片不一致;

⑤擬攜帶規定之外的物品進入候考室或口試考場。

3.進入侯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靜;將本人準考證以及有效身份證件放置桌面指定位置上,以便核驗。

4.考試過程中出現突發事件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進行時,考生須聽從監考人員安排,相關情況未解決之前,不得擅自離開候考室(考場),否則視為放棄考試;口試結束后,考生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向口試教師詢問口試結果和分數,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

5.《口試卡》中姓名、準考證號漏涂、錯涂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及其它《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中認定的考試違紀行為,取消其所報考的當次考試成績(筆試和口試)

6.考試過程中如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中認定的考試作弊行為,取消其所報考的當次考試成績(筆試和口試),并自下次考試開始連續兩次禁止其報考全國英語等級考試。

五、違紀處理

考生應詳細閱知《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誠信參加考試。如果發現考生在考試過程中違規,我局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通知考生本人所在單位或學校;違規考生應配合監考人員和工作人員的檢查處理,簽署并接受《考試違規行為告知書》。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tk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tk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六、舉報電話

全國英語等級考試期間,海南省考試局舉報電話:13098999761。

 

海南省考試局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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